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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里民大會之開會,須有本里總戶十分之一以上戶代表出席,始得開議, 出席人數不足開會額數時,應改開座談會或重新召開。 前項座談會對於議案不得表決,但可交換意見,作成紀錄,送請區公所 參考或提出下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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