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 ,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 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