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學生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
  ,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
  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為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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