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無排水溝或水溝加蓋後可供人、車通行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以兩旁建築
  物之外牆或現有圍牆間之最小淨距離為準,如巷道二側臨接無蓋水溝或
  斷崖者,則以臨接可供人、車通行處所之水溝或斷崖邊緣作為巷道寬度
  之計算基準點。
  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以地籍界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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