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排水溝或水溝加蓋後可供人、車通行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以兩旁建築 物之外牆或現有圍牆間之最小淨距離為準,如巷道二側臨接無蓋水溝或 斷崖者,則以臨接可供人、車通行處所之水溝或斷崖邊緣作為巷道寬度 之計算基準點。 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現有巷道,其寬度以地籍界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