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管線事業機關(構)經許可進入共同管道者,其作業人員應持主管機關
  核發之許可文件,向主管機關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登錄,
  由管理單位人員會同開啟共同管道出入口後進入,離開共同管道關閉出
  入口時,亦應會同管理單位人員共同為之。
  前項規定,於進出供給管或材料投入口時,準用之。
  管理單位對於第一項作業人員攜帶之物品得為適當之檢查,作業人員不
  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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