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三年度高雄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於擬編業務計畫與概算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年度計劃與概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固定資產投資
      ,增加資本(基金)及各項支出,均應切實依規定程序列入概算辦
      理。
  二、產銷營運目標之訂定應以過去實績為基礎,衡酌未來市場趨勢,擴
      充設備能量,提高設備利用率與人員績效等因素計算其成長率,縝
      密估測其量值。
  三、售價或勞務費率訂定  ,除收回合理成本外,應儘量顧及必要之投
      資報酬;政策性之定價以不低於變動成本為原則。
  四、各營(事)業應加強污染防治計畫之規劃與執行,增進研究發展,
      改進產銷與管理技術,以謀企業化之合理經營,在不影響產品與服
      務品質前提下,精簡用人,盡力抑減成本與費用,核實盈()餘
      之估計。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應具前瞻性,並按規劃、設計、施工
      等階段擬編概算;編列時應按計畫型與非計畫刑劃分並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計畫型資本支出應對市場預測、工程技術、人力需求與財力負擔
      ,過去投資之實績為週詳之考慮,並應對成本效益作精密之評估,
      其財務計畫欠週或投資報酬率欠佳,除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
      應不得編列;辦理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經費
      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
  (二)非計畫型資本支出應力求撙節詳實,從嚴核列。
  六、各營(事)業盈餘應繳庫額、虧損(短絀)由庫撥補額及資本(基
      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之編列數額,應與主管機關所編單位概算歲
      入、歲出數額一致,各主管機關並應負責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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