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於擬編業務計畫與概算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年度計劃與概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固定資產投資
,增加資本(基金)及各項支出,均應切實依規定程序列入概算辦
理。
二、產銷營運目標之訂定應以過去實績為基礎,衡酌未來市場趨勢,擴
充設備能量,提高設備利用率與人員績效等因素計算其成長率,縝
密估測其量值。
三、售價或勞務費率訂定 ,除收回合理成本外,應儘量顧及必要之投
資報酬;政策性之定價以不低於變動成本為原則。
四、各營(事)業應加強污染防治計畫之規劃與執行,增進研究發展,
改進產銷與管理技術,以謀企業化之合理經營,在不影響產品與服
務品質前提下,精簡用人,盡力抑減成本與費用,核實盈()餘
之估計。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應具前瞻性,並按規劃、設計、施工
等階段擬編概算;編列時應按計畫型與非計畫刑劃分並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計畫型資本支出應對市場預測、工程技術、人力需求與財力負擔
,過去投資之實績為週詳之考慮,並應對成本效益作精密之評估,
其財務計畫欠週或投資報酬率欠佳,除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
應不得編列;辦理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經費
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
(二)非計畫型資本支出應力求撙節詳實,從嚴核列。
六、各營(事)業盈餘應繳庫額、虧損(短絀)由庫撥補額及資本(基
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之編列數額,應與主管機關所編單位概算歲
入、歲出數額一致,各主管機關並應負責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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