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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獎勵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並追回已發給 之款項: 一、申請資料不實。 二、未依核准之計畫內容執行,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完成改善者。 三、違反前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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