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獎勵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02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為鼓勵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特
  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補助對象為辦理職
  業重建服務之公私立機關(構)。

  私立機構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
  金(以下簡稱獎勵金):
  一、員工總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以後其總
      人數應達六十七人以上。
  二、實際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一。
  前項所稱之員工總人數,以私立機構每月一日參加公保或勞保之人數為
  準。第一項之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工作地點位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
  三、具有公保或勞保身分且其投保單位設立於本市。

  前條獎勵金之數額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新臺幣五千元計算。
  前項之超額進用人數,以實際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人數扣
  除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後之餘額,以整數計算。但下列人員不予計入:
  一、訓練學員。
  二、投保單位負責人。
  三、已獲其他促進就業之獎勵、津貼或補助。
  四、違反法令僱用者。
  五、因裁減、資遣或退休而仍參加保險。
  六、僱用滿三年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私立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第一日起二個月內(以郵
  戳為憑),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季獎勵金,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申請身心障礙員工薪資名冊。
  三、顯示投保總人數之公保費清單或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及保險費
      明細表正本。
  四、政府補助保險費清單影本。
  五、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六、身心障礙員工之勞保卡或公保加保證明影本。
  七、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清冊影本。
  八、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九、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
      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本辦法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規劃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或其人力發展等事項。
  二、辦理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或就業適應訓練活動等事項。
  三、辦理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評量、重建或促進就業相關服務措
      施等事項。
  四、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人員或單位等事項。
  五、辦理有關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座談、研討或觀摩等活動。
  六、辦理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之研發、展示、諮詢或推
      廣等事項。
  七、公私立機關(構)購置、改裝或修繕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
  八、其他經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
      就業基金委員會)決議辦理之身心障礙就業權益事項。

  公私立機關(構)符合前條規定之一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補助:
  一、計畫書。
  二、人員資歷證明文件。
  三、三家以上廠商之設施設備估價單。但設施設備之單價未達新臺幣五
      千元以上者,得免檢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前項第一款之計畫書應載明下
      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及目的。
  二、服務對象。
  三、工作(服務)項目。
  四、活動流程。
  五、預估服務人次與效益。
  六、經費概算表。前條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主管機關應
      提經就業基金委員會核定後發給;其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得由
      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第一項文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依本辦法獲准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十四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送交主管機關辦理核銷。但補助金額由主管機關按季核發者,除第四
  季之補助金額,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外,應於每季結束
  後十四日內辦理之。

  獲准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專款專用;補助金額如有結餘,應予繳
  回。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或補助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之查訪、
  考核,並應提供查訪及考核所需之相關資料。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並追回已發給
  之款項:
  一、申請資料不實。
  二、未依核准之計畫內容執行,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完成改善者。
  三、違反前條規定者。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額度內
  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