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園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其不聽制止者,報請警
  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經許可騎乘車輛或違規停放車輛者。
      但嬰兒車、自行車及輪椅不在此限。
  二、酗酒者。
  三、攜帶危險物品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