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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園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其不聽制止者,報請警 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經許可騎乘車輛或違規停放車輛者。 但嬰兒車、自行車及輪椅不在此限。 二、酗酒者。 三、攜帶危險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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