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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 時,由主任秘書代行;主任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 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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