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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1日
制定依據
1.
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8日
第十條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為所屬一級機關 ,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各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 員工;置副局長,襄助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