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發給本津貼之督導作業如下: 一、將領取本津貼之照顧者納入照顧服務之督導對象。 二、領取本津貼之照顧者接受相關教育訓練期間,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 提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三、指派督導人員評量照顧品質,並每三個月至少訪視一次。 四、本津貼發給期間,對受照顧者失能程度每半年至少複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