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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戶外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展演活動結束後,經查無前條規定之情事者,責任準備金無息退還。 申請人於繳交責任準備金後,自願放棄或取消舉辦,責任準備金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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