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戶外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10379554101號令修正公 布第8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2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法規異動

修正

經審查核准之展演活動,應先行按驗票數繳交環境安全管理維護費,並採
隨票收取方式,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繳交,未於通知期限內繳交者,撤銷
其核准,擅自轉讓舉辦權利,亦同。
展演活動結束後,依稅務機關核定之實際售出票數(含公關票數),決定
環境安全管理維護費金額如下:
一、未達三千張者,每張票面價金百分之四計算。
二、三千張至五千張,每張票面價金百分之五計算。
三、逾五千張者,每張票面價金百分之六計算。
四、一日券及現場票以一張計,二日券以二張計,三日券以三張計,餘此
    類推。
展演活動前二日通知本府臨時取消或自願放棄舉辦者,全數退還;逾期通
知者,須支付新臺幣三萬元相關前置作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