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場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使用體育場場館、器材及設備,如有損壞,應由使用者負責修復。未依
  本場指定期限修復者,本場得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抵,如不
  足扣抵,應向使用者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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