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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依照國民教育修業年限,並通過設籍學校畢業評 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頒發畢(修)業證書,其升學依相關入學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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