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免徵娛樂稅之舉辦人,應於舉辦前持同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演、映之證件,向稅務局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其發售之票券應
  按順序編號,並標明票價及不含稅款字樣,於演、映前申請驗印。
  演、映結束後五日內應取具領受機關之收據,造具收支對照表送經稅務
  局調查屬實核准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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