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免徵娛樂稅之舉辦人,應於舉辦前持同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演、映之證件,向稅務局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其發售之票券應 按順序編號,並標明票價及不含稅款字樣,於演、映前申請驗印。 演、映結束後五日內應取具領受機關之收據,造具收支對照表送經稅務 局調查屬實核准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