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衛生醫藥機構及醫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二、傳染病、非傳染病、急、慢性病及地方病之防治事項。
三、營業衛生管理事項。
四、婦幼衛生、家庭計畫督導及心理衛生等國民保健事項。
五、藥物、藥商及化妝品管理事項。
六、食品衛生管理及國民營養事項。
七、衛生檢驗之研究、督導及推展事項。
八、工業職業病及慢性中毒防治事項。
九、護理、助產行政及技術事項。
十、衛生訓練、社區衛生教育及衛生宣導事項。
十一、衛生統計、企劃、研究及合作事項。
十二、醫療院(所)公害防止之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醫療及公共衛生之研究、督導及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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