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衛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衛生醫藥機構及醫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二、傳染病、非傳染病、急、慢性病及地方病之防治事項。
  三、營業衛生管理事項。
  四、婦幼衛生、家庭計畫督導及心理衛生等國民保健事項。
  五、藥物、藥商及化妝品管理事項。
  六、食品衛生管理及國民營養事項。
  七、衛生檢驗之研究、督導及推展事項。
  八、工業職業病及慢性中毒防治事項。
  九、護理、助產行政及技術事項。
  十、衛生訓練、社區衛生教育及衛生宣導事項。
  十一、衛生統計、企劃、研究及合作事項。
  十二、醫療院(所)公害防止之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醫療及公共衛生之研究、督導及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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