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 辦理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任用程序依照臺灣省交通事業 人員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除其已取 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資格,並合於會計 、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准予任用外,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