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為管理高雄港務行政,棧埠業務與港埠工程起見,特設立高
  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交通處。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處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本局設左列各組、室、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及船舶管理所。
      並在號誌課下設第一、第二信號臺,船舶管理所下設第一、第二股
      ,分別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工作船之調派、維修及信號指揮等
      事項。
  二、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
      、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組:設規劃、設計、工事三課及測量隊,分別掌理土木工程之
      測量、規劃、設計、工程進度及品質考核,代辦工程以及所有工程
      之發包等事項。
  四、機務組:設機具、船機二課及配件庫,分別掌理車、船、機具及電
      氣工程之規劃、設計、維修、保養及督導考核配件之管理等事項。
  五、總務室:設文書、庶務、出納、材料、通訊五課及診療所,分別掌
      理文書、印信、庶務、出納、材料採購管理、通訊、員工及眷屬保
      健等事項。
  六、秘書室: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課,分別掌理機密,機要文
      書撰擬,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動員等事項
      。
  七、財產室:設第一、第二二課,分別掌理房地產、財產管理等事項。
  八、資訊室:設程式設計、電腦作業、資料管制三課,分別掌理資訊業
      務系統分析、設計、程式撰寫、電腦操作管理及資料登錄、輸出入
      資料之核對等事項。
  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設第一、第二二課,分別掌理統籌規劃、督
      導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環境保護所:設第一、第二二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護、防
      治公害、環保考核及港區、水面清潔維護事項。

  交通部委託臺灣省政府指定本局辦理高雄港航政業務,特設航政組、分
  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與海事評議事項。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埠營運業務,副港務
  長一人,襄助之。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埠工程業務,副總
  工程司一人,襄助之。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四人、組長五人(內港務、工務、機務
  、航政四組長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主任五人(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室主任一人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所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高
  級分析師兼任),課長三十二人(內工務組屬下三課,機務組屬下機具
  、船機課課長均由各級工程司兼任、航政組屬下技術、海事兩課長由技
  正兼任、資訊室課長三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課長二人兼任),
  秘書二人、專員三人、視察二人、正工程司二十一人、副工程司十四人
  、技正八人、高級分析師一人、並置診療所主任、船舶管理所主任、配
  件庫主任、股長(兼任)、信號臺臺長、測量隊隊長(由各級工程技術
  人員兼任)、幫工程司、工務員、技士、清潔隊隊長、課員、材料管理
  員、巡察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勞
  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監工
  員、技佐、辦事員、藥劑員、護士、管理員、急救員(僱用)、雇員、
  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正駕駛
  、正司機、船機領班、副駕馱、副司機、起重機司機、小船駕駛、水手
  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課長五人,並置帳務檢
  查員、統計分析師、課員、辦事員、雇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
  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課員、助理員、雇員各若
  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辦事員各若干人,
  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除診療所主任、護士、藥劑員之職等,依公務人員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及急救員僱用外,其餘職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
  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
  辦理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任用程序依照臺灣省交通事業
  人員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除其已取
  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資格,並合於會計
  、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准予任用外,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
  之規定辦理。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過港隧道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
  處、員工訓練所,並在所轄各小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工程處或辦事處,
  其組織均另定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