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花蓮港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任用程序
  依照臺灣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會計、人事、政風人
  員之任用,除其已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
  之資格並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准予任用外,並依現
  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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