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花蓮港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交通處為管理花蓮港務行政、棧埠業務與港埠工程起見,特設立
  花蓮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處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理之。

  本局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航管二課,並在航管課下設信號臺,分別掌理港灣
      設施、船舶指泊、營運船舶之管理、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業務組設營運、管理二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碼頭工人
      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組分設計、工事、機料三課,分別掌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
      、考核、發包、訂約、船機規格審查、材料採購、存儲、維護及接
      受委託代辦工程事項。
  四、秘書室設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課,分別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
      核、港區動員、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庶務、財產、現金出納、員
      工保健及不屬其他組、室掌理之事項。

  交通部委託臺灣省政府指定本局辦理花蓮港航政業務,特設航政組,分
  技術、監理二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等事項。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務事項。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工程技術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內港務、工務、航政三組組長由高級
  技術人員兼任)、秘書室主任一人、課長十三人(內設計、工事、機料
  、技術等四課課長由技術人員兼任)、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二人、秘書
  一人、專員一人、副工程司二人、信號臺臺長一人、並置幫工程司、工
  務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雇員、技術工、業務工等若干人,
  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課員、
  辦事員、雇員等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雇員等若干人,其人
  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等若干人,其人數另以
  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任用程序
  依照臺灣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會計、人事、政風人
  員之任用,除其已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
  之資格並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准予任用外,並依現
  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所、港埠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