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交通處為管理花蓮港務行政、棧埠業務與港埠工程起見,特設立
花蓮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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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處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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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航管二課,並在航管課下設信號臺,分別掌理港灣
設施、船舶指泊、營運船舶之管理、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業務組設營運、管理二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碼頭工人
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組分設計、工事、機料三課,分別掌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
、考核、發包、訂約、船機規格審查、材料採購、存儲、維護及接
受委託代辦工程事項。
四、秘書室設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課,分別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
核、港區動員、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庶務、財產、現金出納、員
工保健及不屬其他組、室掌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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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委託臺灣省政府指定本局辦理花蓮港航政業務,特設航政組,分
技術、監理二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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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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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工程技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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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內港務、工務、航政三組組長由高級
技術人員兼任)、秘書室主任一人、課長十三人(內設計、工事、機料
、技術等四課課長由技術人員兼任)、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二人、秘書
一人、專員一人、副工程司二人、信號臺臺長一人、並置幫工程司、工
務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雇員、技術工、業務工等若干人,
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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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課員、
辦事員、雇員等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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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雇員等若干人,其人
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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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等若干人,其人數另以
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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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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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任用程序
依照臺灣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會計、人事、政風人
員之任用,除其已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
之資格並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准予任用外,並依現
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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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設棧埠管理所、港埠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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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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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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