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 定辦理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任用程序依照臺灣省交通事 業人員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除已取 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資格,並合於會計 、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准予任用外,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