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臺中港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為管理臺中港港務行政,棧埠業務與港埠工程,特設立臺中
  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交通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交通處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組、室、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設研考、公關二課分別辦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法制
      、公共關係、機要、編譯等事項。
  二、總務室:設文書、事務、採購、出納、地產五課及診療所,分別辦
      理文書、印信、事務、通訊、國內外採購、現金出納、房地產、財
      務管理、員工及眷屬醫療保健等事項。
  三、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及船舶管理所,並在號誌課下設
      信號臺,分別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工作船舶之調度、維護、
      信號指揮等事項。
  四、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民間
      投資營運及旅客貨運業務、管理等事項。
  五、工務組:設設計、工事、規劃三課,分別掌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
      計、勘驗、指導、考核、發包、打約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六、機務組:設船機、供應二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及材
      料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採購、儲存及維護等事項。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掌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八、資訊室:設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二課,分別掌理資訊業務
      之規劃、設計、督導與評估,作業程式、資料檔案之管理、系統硬
      、軟體之操作與維護等事項。
  九、環境保護所:設環境規劃課、污染防治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
      保護、防治公害及港區清潔之維護等事項。

  交通部委託臺灣省政府指定本局辦理臺中港航政業務,特設航政組,下
  分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與海事評議等事項
  。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港務事項。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綜理工程事項。副總工程
  司一人,襄助之。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組長六人
  (內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
  由正工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三人、所主任一人、課長二
  五人(內設計、工事、規劃第三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
  、技術、海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第五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
  級技士以上人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
  級設計師、管理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正工程司一三人、技正二
  人、副工程司五人,並置高級分析師、診療所主(由醫師兼任),船舶
  管理所主任(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員兼任)材料配件庫
  主任、信號臺臺長(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清潔隊隊長、
  醫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分析師、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
  、護士、稽查員、工務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技
  士、課員、材料管理員、巡察員、辦事員、監工員、技佐、書記、業務
  工、技術工、船長、輪機長、大副、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挖
  泥長、副挖泥長、各類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
  之。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課員、
  辦事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助理員等各若干人
  ,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各若
  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任,除診療所醫師及護士之職等,依公務人員職
  務列等表外,其餘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
  定辦理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任用程序依照臺灣省交通事
  業人員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除已取
  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資格,並合於會計
  、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准予任用外,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
  之規定辦理。

  本局得設港埠工程處、船舶機械修造廠、棧埠管理處、擴建工程處、防
  護團,並得在所轄施工地點設置工程處,其組織均另定之。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交通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