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人民不依照前二條規定交還土地者,其應收回之土地不得登記耕作
  權或申請續訂租約租地造林,由鄉公所依法訴請返還。其已登記耕作權
  、地上權者並於法院判決後,撤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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