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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承裝業僱用之電匠解僱時,應將其工作執照及工作證繳銷,並同時補足 合格電匠人數,申請變更登記,未依規定繳銷者,建設廳得予公告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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