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僱用之技術人員及裝管技工離職時,在職技術員工未達第五條規
  定之最低人數者應於三十日內另行僱用。
  承裝業技術員工不足,在未另行僱用前不得進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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