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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東部土地開發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開發完作之土地由本府交當地縣政府辦理地籍測量,其中除已完成登記 者外,其餘依法囑託登記為臺灣省有,如合作開發者得依其提供開發面 積協議劃分,分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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