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設備連接水管之口徑不得小於左列規定: 一、洗面盆或洗手盆十公厘。 二、浴盆十三公厘。 三、淋浴蓮蓬頭十三公厘。 四、沖水尿斗(沖水箱式)十公厘。 五、沖水尿斗(直接沖洗閥式)十三公厘。 六、沖水馬桶(沖水箱式)十公厘。 七、沖水馬桶(直接沖洗閥式)二十五公厘。 八、飲水噴泉十公厘。 九、水栓十三公厘。 前項各款以外之裝置,其口徑按用水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