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低收入戶審定後,依左列順序繕具社會救助
  調查名冊,報請縣(市)政府核定,並將結果通知村里辦公處及申請人
  :
  一、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二、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
      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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