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管理員或巡守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僱:
  一、有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者。
  二、經管理委員會決議認為不適任者。
  三、身心健康不良者。
  四、工作不力或怠於職守者。
  五、犯罪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者。
  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警察機關訓練達兩次以上者。警察機關發現管
  理員或巡守員有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管理委
  員會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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