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或巡守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僱: 一、有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者。 二、經管理委員會決議認為不適任者。 三、身心健康不良者。 四、工作不力或怠於職守者。 五、犯罪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者。 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警察機關訓練達兩次以上者。警察機關發現管 理員或巡守員有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管理委 員會予以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