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應在本府所屬機關服務人員,除死亡或殘廢不能繼續服務者 及考取國內研究所或出國留學者取具證明得延至畢業後,應繼續在本府 服務外,如有拒絕服務情事或其服務年限未達規定時間,應予追賠其已 領受之全部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