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置國內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以下簡
稱本獎學金),獎勵優秀青年人才,以配合本省各項業務及建設工作之
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人事處。
|
本獎學金以現肄業國內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二、三、四
年級學生為核發對象。
前項大專院校學生修業科系年限在四年以上者,以其修業之最後三年視
同二、三、四年級發給之。
|
本獎學金之名額每年度最高以一五0名為限,分配於在國內大專院校肄
業之二、三、四年級學生各五十名。
|
每年獎學金設置之科系及其名額,由本府各廳處局會暨直屬機關及各縣
市政府,根據其人力長程發展計畫,業務需要暨缺額情形,報請本府核
定。
前項科系名額及學校之分配,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委員會審議,並
報請本府核定公告之。
|
本獎學金之申請,由本府委託各院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始時公開徵求
,凡申請者,其前一學期學科成績總平均分數應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
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嗣後每學期學科成績總平均分數在七十五分以上
,操行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者,均得繼續發給獎學金。
|
申請學生應填申請書、保證書,並檢同前一學期學科總平均成績單、操
行體育成績單,公立醫院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送各校彙送本府審查,
其前一學期己領受本獎學金者,得免再填送申請書及保證書。但在次學
期開始時,應將前一學期學科總平均成績單、操行體育成績單送由各院
校彙送本府核發獎學金,如學科總平均分數未達規定標準者,該學期獎
學金停發,各院校仍應造冊送本府備查。
前項申請人數如超過第四條規定之名額時,以所檢送之成績單學科總平
均分數較高者核發之,學科總平均分數相同時,以操行成績較高者核發
之,操行成績亦相同時,以體育成績較高者核發之。
|
本獎學金每名每學期金額由本府視需要規定。
|
本獎學金領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並追賠已領全部金額
:
一、言行有損國家名譽或違背國策者。
二、同時領受其他以服務為條件之獎學金或補助費者。
三、未經本府同意轉學其他學校或轉習其他科系者。
四、經校方予以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五、非因疾病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自行休學或因疾病或不可抗力之事故
休學已逾休學期限仍未復學者。
依前項規定停止發給獎學金者,雖已賠償已領受部分而再具有本辦法之
領受資格者亦不再發給。
|
獎學金領受人如因死亡或殘廢而不能繼續求學時,其獎學金應予停止發
給,已領受之獎學金免予追賠。
|
獎學金領受人畢業後,由本府就其所學科系及在校成績等,分別予以派
用,其未具備任用資格者,以約聘(僱)方式聘(僱)之。並應於派用
後即行到職,其服務時間至少應其所領受獎學金之時間相同。
獎學金領受人因故未繼續領受者,仍應於畢業後在本府所屬機關服務與
所領受獎學金相同之時間。
|
依前條規定應在本府所屬機關服務人員,除死亡或殘廢不能繼續服務者
及考取國內研究所或出國留學者取具證明得延至畢業後,應繼續在本府
服務外,如有拒絕服務情事或其服務年限未達規定時間,應予追賠其已
領受之全部獎學金。
|
經核定設置各類科獎學金之機關,應指派學有專長之資深人員,為獎學
金領受人之榮譽輔導員,適時保持聯繫,並得安排寒暑假實習等有關事
宜,以個別或集體方式為之。
|
各有關機關對於分發服務人員,應建立紀錄卡專案管理,並照規定時間
填送主管機關。
|
本辦法獎學金及所需經費,應由主管機關依規定編列預算,核實開支。
|
本辦法所用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