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承耕公有土地農戶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待耕農戶申請分配之公地以左列各種為限:
  一、現耕農戶依法喪失承耕登記權之土地或因核減面積而剩餘之土地。
  二、尚待出租之土地。
  三、現在荒蕪之可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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