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管理人依前條規定辦妥管理人登記或變更登記後,應依左列方式之一辦
  理:
  一、經依法成立財團法人者,申請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
  二、依規約、派下員協議或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三、依全體派下員同意解散並報請縣(市)政府(民政單位)備查後,
      申請登記為派下員公同共有、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四、維持現登記簿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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