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攤販登記與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7日

條文關聯

  攤販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應在指定之區(段)及時間內營業。
  二、營業設備及販賣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保持環境清潔。
  三、活動攤架不得固定於地面,每天休業時應將攤架遷離現址。
  四、飲食設備及販賣之食品應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並經常保
      持整潔。
  五、應自備有蓋不漏水容器存放廢棄物,並隨時保持乾淨。
  六、不得存放具有危險性、易燃性、或爆裂性之物品。
  七、許可證應於營業時間懸掛於明顯易見之處。
  八、固定攤販攤位內不得作住家之用。
  十、不得有妨害衛生、交通、公共秩序、製造噪音及違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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