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
,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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