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特殊構造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適用本標準規定有困難時,製造者或進口
者應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構造圖說等相關技術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之安全性能者,得不適用本標準之部分規定;其安全
性能,應依風險控制及安全設計學理,具有符合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
家標準、團體標準或技術規範等之同等以上安全性能。
前項認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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