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設置標準:
  合乎左列情況之一者,得設置人行陸橋或地下道:
  一、禁止行人跨越高速道路或主要幹線,其路旁設有工廠、運動場、市
      場、鐵公路車站及學校等者。
  二、一般行人跨越道路人數、機動車交通量達到下列標準者。
  三、道路寬度二五公尺以上,中間未設分隔島或安全島,時有行人必須
      穿越者;或雖設有分隔島,其寬度不足容納等待通過之人群者。
  四、交叉路口設有三時相以上交通號誌者。
  五、經調查三年內因行人穿越道路,發生傷亡之車禍五次以上,雖經增
      設交通標誌、或號誌仍未減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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