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坑內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時,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每日應測定該區
  域之溫度、濕度、氣體含量及判斷有無臭味,並將其結果及變化情形詳
  細記入礦場安全日誌。前項因自然發火而經封閉之地點,礦場安全管理
  人員應切實際檢查其封閉部分;如有異狀時,應即報告礦場安全主管,
  必要時應取樣分析封閉內部之氣體,並記入礦場安全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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