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或安全防護
事項,於本標準未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依其他技術法規或指定適
用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團體標準或技術規範之一部或全部內
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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