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
四年三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重建計畫申請者,得適用修正後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二條修正,為保障民眾權益,避免修正前已提出申請之案件無
    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爰增訂過渡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