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 四年三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重建計畫申請者,得適用修正後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二條修正,為保障民眾權益,避免修正前已提出申請之案件無 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爰增訂過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