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
  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準用第八條附表二之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