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 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準用第八條附表二之規定。
本標準規定值如附表一、二。
煙道排氣中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 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一一%為參考基 準,校正公式如下: 21-11 C=────.Cs 21-Os 採富氧燃燒系統,即輸入焚化爐之空氣含氧量超過二一%以上時,其排 氣含氧量以一一%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 E-11 C=───.Cs E-Os 前二項(21-Os)或(E-Os)值小於一者以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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