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建物部分拆除之界線認定,應以建築線為準,依規定需留設騎樓者,以
  一樓騎樓內線為準。二樓以上部分以建築線為準。按工程計畫施工者,
  以工程界線為準,因施工需要者按指定之拆除線為準。查估補償面積依
  拆除界線向內延伸計算,延伸之深度標準依下列自拆除界線向內延伸深
  度標準表(見附表五)規定辦理。如有安全結構顧慮,拆除界線超過延
  伸標準深度者,以安全結構為準。
  前項建物拆除賸餘部份結構安全深度,以拆除線向內延伸至下一柱子前
  距離為準,門面整修依第八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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