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輸入曾發生核災之國家或其他不安全地區所生產、製造或加工之 食品至本市流通者,應標示生產國及生產地。 前項有輻射污染或其他不安全之食品,不得於本市流通。 第一項曾發生核災之國家及其他不安全地區與前項有輻射污染或不安全之 食品,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