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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之二
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 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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