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除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
二條及第三十八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次修正條文共計有十八條、一附表及一附圖,其中第二十二條及第
三十八條須重新設計衝壓機械之寸動機構及超限運轉監視裝置之停止
機構,基於此類機械採訂單生產,交貨期程從數月至一年以上不等,
尚須配合重新檢定及登錄之作業,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自發布後一年
施行,以為緩衝,其餘修正條文及附圖表均於發布日施行。
二、第一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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