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位置: 一、與既成之人行陸橋或地下道、或與附近行人穿越道之距離,除情況 特殊外,不宜少於二00公尺。 二、應設於行人主流之處,其坡道或出入口須顧及行人使用之便利。 三、坡道或出入口不得妨礙來往車輛之視線。 四、須有標誌,明確指示其出入口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