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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二條
緊急支出款項完成預算法案後,應由財政部(國庫署)轉知各該管地區 支付處,並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送該管地區支付處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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