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緊急支出款項完成預算法案後,應由財政部(國庫署)轉知各該管地區
  支付處,並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送該管地區支付處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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