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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二條
坑內火災起點之封閉,應經礦場安全主管或礦場安全管理員,選定安全 、有效之地點,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指導實施,並報礦務局備查。 前項封閉地點之啟封應先報礦務局核准,並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指導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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