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坑內火災起點之封閉,應經礦場安全主管或礦場安全管理員,選定安全
  、有效之地點,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指導實施,並報礦務局備查。
  前項封閉地點之啟封應先報礦務局核准,並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指導實
  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